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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

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
107 年 9 月 1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70146474 號函發
109 年 10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43158 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為促進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辦理活動(以下簡稱活動)時,應以教育目的為優先考量規劃,並請學校善盡輔導責任,引導學生正向發展,且活動應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人身安全,以及避免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時,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等相關法令所定通報、緊急因應處理、受理、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及後續輔導協助之程序,俾增進學生之健全人格發展,共同營造友善校園。
三、學校應視學生辦理活動期程,定期規劃安排課程或講習,向相關學生進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宣導,並鼓勵學生間相互提醒監督及保護同儕權益,實施宣導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二)得以實體講授課程、多媒體課程及書面學習單等多元管道實施。
(三)本點實施之宣導,應列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年度重點工作,並應依性平會會議之召開,追蹤與檢討評估辦理情形。
四、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活動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防治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通報分為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自知悉至完成通報,均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1、進行校安通報時,不待查明當事人個人資料,逕依所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 件情形,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教育主管機關完成通 報。 2、進行社政通報時,應釐明疑似被害人資訊及通報法源,依法令所定類型, 由學校權責人員向社政主管機關完成通報。
(三)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時限完 成校安通報;該事件如應依法進行社政通報,仍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之檢視補正:發生於十八歲以上學生之疑似校園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尚無須進行社政通報,惟如調查中發現疑似性侵害或 未滿十八歲之侵害兒童少年權益等事件,仍應於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社政通報,以利社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源及協助被害人進行司法程序。
五、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緊急因應處理,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確認已依知悉校園性別事件內容,依限完成校安通報或社政通報,並依 性平法相關規定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 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二)確認校園性別事件之疑似被害人及行為人身分,學校應依性平法第二十 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必要時,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召開性平會會議並決議通過後執行。
(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如疑似被害人或行為人不詳,性平會應先 予查明。如性平會查無被害人或合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惟該事 件涉及公益時,學校應由性平會評估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 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啟動調 查程序。
六、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受理,應依性平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受理校園性別事件得依防治準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性平會指 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 之工作權責範圍。
(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依防治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視同檢 舉,學校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完成受理程序。
(三)依防治準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認定之 小組,如有進行調查之需要時,應由性平會重新檢視其人員組成,並應 符合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及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如疑似被害人或行為人不詳,性平會應先予 查明身分,查明之方式得依第二款方式辦理。
(二)調查處理方式: 1、依法成立調查小組: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三人或五人 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不成立調查小組而由性平會處理:依性平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性平 會,應以法定開會人數召開會議,並依相關議事規定辦理議決。惟如遇依 法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案件,仍以具性別平等意識及具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者組成調查小組為宜。
(三)學校不得由性平會以外之單位進行調查處理,並不應另訂小組名稱。
八、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完成後,應依性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學校提出 調查報告,並循處理建議,對當事人提供心理輔導之協助或處置,以利回 復校園生活及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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